摘要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24日文号:汇发[2011]4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2号),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部分地区进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以下简称'贸易外汇改革')试点。为积极有序推进贸易外汇改革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山东、湖北、浙江(不含宁波)、福建(不含厦门)省分局以及大连。
出处
《国家外汇管理局文告》
2011年第6期26-55,共30页
Gazette of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Foreign Exchan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