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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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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汇发[2015]7号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积极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防范互联网渠道外汇支付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总结前期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见附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
机构地区 国家外汇管理局
出处 《国家外汇管理局文告》 2015年第2期36-41,共6页 Gazette of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Foreign Ex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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