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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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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文号:汇发[2017]29号发布日期:2017/12/30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为完善银行卡跨境使用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就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本人名下银行卡(含附属卡)合计每个自然年度不得超过等值10万元人民币。超过年度额度的。
机构地区 国家外汇管理局
出处 《国家外汇管理局文告》 2018年第1期3-4,共2页 Gazette of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Foreign Ex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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