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期案例:1998年8月27日,魏某与启明宾馆签订了一份6年4个月的合同,被县劳动局鉴定为有效。同年9月,启明宾馆与香港某公司合资组建了一家娱乐公司,本来在餐饮部工作的魏某等16名员工也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转入娱乐公司上班。2000年12月11日,为理顺劳动关系,魏某召集另外8名职工,要求变更原劳动合同。其中7名职工均在同月与被告达成劳动合同协议。但魏某拒绝在新劳动合同协议上签字。同年,12月30日。
出处
《管理@人》
2009年第3期72-73,共2页
Management@Peop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