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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竞业限制协议效力问题——以补偿金过低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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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标准采取了回避态度,各地的相关规定、办法互不统一。依据标准的不同,可以将补偿金过低引发的纠纷划分为三大类,而在《劳动合同法》没有做出统一规定之前,实际上只有在地方已经出台了相应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标准的前提下,这个问题才是真实有效的。在理论和实践中,竞业限制协议是否会因为补偿金低于地方法定标准而无效,以及实际支付的补偿金是否要严格按照协议来,劳动者是否有权申请补足差额,各地实践并不一致。
作者 程圆圆
机构地区 华东政法大学
出处 《中国管理信息化》 2019年第7期116-118,共3页 China Management Information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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