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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法律效力不及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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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市民张某在弥留之际,通过口头遗嘱方式改变公证遗嘱的行为,无法律效力,基金会也不能追要这笔捐款。公证遗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和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作者 张永
出处 《公民导刊》 2014年第7期46-46,共1页
关键词 弥留之际 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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