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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肖像权保护应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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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每个人都要遵守法律赋予的权利和自觉履行应该承担的义务。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其肖像权理应受法律保护,这一点无可厚非。但是,公职人员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其肖像权的保护应该有"度"。副市长在执行公务中以"我有肖像权"为由,强令记者删除与他有关的新闻照片,这不得小让人深思,究竟是保护副市长的肖像权重要。
出处 《公民导刊》 2014年第12期47-4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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