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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要探索建立听取、收集地方立法意见的经常性渠道,多层次、多渠道地了解真情、实情,为立法决策提供可靠参考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公众有序参与立法要体现三个扩大:扩大参与的范围,做到多元利益主体全覆盖;扩大参与的过程,做到公众可以介入立法的主要环节;扩大参与形式,就是传统形式与现代化手段相结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马志武立法的过程不仅是制定规则的过程,同时也是统一认识、形成共识的过程。
出处 《公民导刊》 2015年第2期37-3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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