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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侵权应视情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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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山寨明星"的"山寨行为",是否构成欺诈侵权应视情而论。表明真实身份的一般娱乐性"模仿秀",不算欺诈,也未必侵权;若故意模糊真实身份,甚至假冒明星之名参与商业化活动的"山寨行为",则涉嫌欺诈和侵权。应该说,"山寨明星"所具有的"明星肖像"是天生的。
作者 滕修福
出处 《公民导刊》 2015年第7期44-4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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