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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搁置”议案是“严以用权”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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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地方组织法规定,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负责提请议案的主任会议自然不能是来者不拒、去而不留的"中转站"。否则,主任会议还审议什么?法律规定由主任会议先行初审,而不是由"一府两院"直接提请常委会会议任免,实际上就赋予了主任会议前期审查把关的职权。对所提人员是否属于人大常委会任免范围、提请程序是否合法。
作者 王鸿任
出处 《公民导刊》 2015年第12期43-4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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