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美国对华反补贴调查引发了众多论点。这些论点的主要争论是:在全球自由贸易体制(WTO体制)下,一国所运用的政府补贴政策是否符合国际法(《SCM协定》)?这实际上关系到对一个国家所采取的产业政策以及经济政策如何作出国际法评价的问题。本文集中讨论中国主张的美国反补贴法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这一论点。通过第一手资料的严密分析,揭示中美双方关于'乔治城钢铁公司案'判决的适用性所展开的争论,在此基础上明确说明:今天,在对华反补贴调查中,该案判决并不能发挥中国所主张的法律效力,即该案判决不能为中国提供阻止美国对华适用其反补贴法的判例法根据。可以说,中国对该案的判例效果存在重大误解。笔者认为,在今后的类似案件中,中国没有必要再继续援引该案判决。在此基础上,本文试图摸索中美有关'非市场经济国家'争论的背后所隐藏的更深层的有关补贴认定的法律问题。
出处
《国际贸易法论丛》
2009年第1期81-101,共21页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基金
汕头大学文科科研基金(编号:110-074063)的资助
上海市普通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和上海市教委重点学科国际贸易法(J512904〉项目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