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引言在国际投资法领域,菲利普·莫里斯诉澳大利亚案从最初申诉方提交ICSID投资仲裁程序至'管辖权和可受理性裁决'报告公开,一直倍受瞩目。该案源于澳大利亚为保护公共健康、控制烟草而在国内颁布实施的《烟草平装法案》和执行该法案的《烟草平装条例》。申诉方认为其在澳大利亚的子公司所持有的知识产权受到烟草平装立法的侵害。[1]
出处
《国际贸易法论丛》
2017年第1期207-222,共16页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最新发展及中国对策研究”(12BFX140)阶段性成果
西南政法大学项目“国际投资与贸易最新相关系列法律问题研究”(2013-XZRCXM007)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