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担保制度是保障债务人清偿能力的法律制度,破产制度是清偿不能的法律制度,二者都是围绕清偿能力而展开。别除权制度是连接担保制度与破产制度的桥梁。担保的发展对破产制度造成冲击,也促使了破产法的改革。一是限制别除权的法律基础,二是在破产重整程序中担保权暂停行使。其目的在于解决担保和破产的冲突,实现利益平衡。
出处
《公民与法(综合版)》
2009年第5期29-33,共5页
Citizen and Law:Comprehensive
基金
郑州大学校内培育基金2007年课题<破产重整制度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