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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对公用企业杠杆作用的规制

The Anti-monopoly Law Regulation On Public Unities Lever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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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用企业在基础设施市场上往往具有垄断地位,并可将这种地位扩大到另一市场上,从而取得服务市场上的垄断地位,实现利用杠杆作用限制竞争的目的。竞争执法机构根据基础设施市场影响服务市场竞争的现实性和可能性,将公用企业运用杠杆作用,限制服务市场竞争的行为进行了分类,并采用新的市场分析手段对这些滥用市场垄断地位的行为进行规制,促进了公用企业的分业经营模式的建立。借鉴这一制度有助于完善我国相关制度,推动公用企业改革的发展。
作者 姚保松
机构地区 郑州大学法学院
出处 《公民与法(综合版)》 2009年第9期8-12,共5页 Citizen and Law:Comprehensive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公用企业反垄断法律规制研究"(项目编号:08BFX042)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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