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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能动司法的法理基础

On Jurisprudence Basis Of Active Jus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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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代西方法治关于司法被动性和中立性的历史源头在于资产阶级先哲们提出的分权制衡的思想,这一特征具有历史的阶段性和特殊性。从整个司法发展的历史看,能动司法则是司法的基础和一般。在中国现实的社会条件下,能动司法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的强烈愿望和广大民众的普遍需求。司法机关应当对这一需求做出积极的回应。能动司法应当坚持法治原则、服务原则和有限原则,既要避免消极中立、无所作为,也要避免司法盲动。人民法院应当在为中心工作服务、推动司法的大众化、实施司法救济等方面更好地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
作者 王莉
出处 《公民与法(综合版)》 2009年第11期49-52,共4页 Citizen and Law:Comprehens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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