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保证及时有效地制止污染和破坏环境及其对人身或财产造成的损害,在环境实体法规定无过错责任的同时,我国程序法上应规定相应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为防止滥用环境诉讼,应建立行政先置程序,实行滥用环境诉讼侵权责任制,建立环境诉讼中的救济制度、特殊时效制度和原告奖励制度,上述程序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保障我国环境诉讼制度的运行。
出处
《公民与法(综合版)》
2010年第2期5-8,共4页
Citizen and Law:Comprehensive
基金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2009年检察理论研究重点课题"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研究"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