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传统的诉讼理论下,中国环境法因缺乏适格主体,不能有效地约束和制裁危害环境的行为。环境公益诉讼与现行司法制度下类似诉讼方式的唯一区别在于其公益性,传统诉讼理论和现行立法都没有对公民或检察机关在环境诉讼中的原告地位作出明确的规定。检察机关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方面面临着司法制度的障碍,我国应在法律实践中承认环境公益诉讼,并建立环境公益诉讼专门立法。
出处
《公民与法(综合版)》
2010年第2期17-20,共4页
Citizen and Law:Comprehensive
基金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职能及其立法保障研究"(项目编号:09SFB3040)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2009年检察理论研究重点课题"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研究"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