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世界范围内,各国对民事案件的缺席审理形成了两种基本模式:缺席判决主义和一方辩论判决主义,而各国缺席判决模式的选择受到相关诉讼制度的深刻影响。以对抗制为诉讼特征的英美法系国家因受诉答程序、案件事实的揭示方式、对证人交叉询问的质证方式等制度影响,实际未采用一方辩论判决主义模式;在大陆法系国家,诉讼程序由法官依职权推进、法庭调查以法官为询问主体等制度设置,决定了在对案件缺席审理之后作出缺席判决是合理的。受发现真实这一诉讼观念的影响,我国的缺席判决在某种意义上接近于一方辩论主义的模式,但又存在弊端,当被告一方从不应诉的,作为妥协之策可以采用缺席判决主义。
出处
《公民与法(综合版)》
2010年第3期53-55,共3页
Citizen and Law:Comprehens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