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如何科学合理的对待再审"新的证据"主观要件,是一个比较复杂且富有争议的问题。从域外看对于再审新证据是否应当包括主观要件以及如何甄别主观要件的相关要素,各国存在不同立法例。我国现有的三个司法解释在此问题上一直左右摇摆,作为"新的证据"逻辑上前因的举证时限制度是一项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的制度,但目前遇到的困境主要出在证据失权上。用费用制裁替代证据失权,建构以费用制裁为核心的救济途径是一理想的选择。
出处
《公民与法(综合版)》
2010年第7期5-7,共3页
Citizen and Law:Comprehens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