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德国刑法通说认为,不作为帮助犯是成立的,并与不作为正犯存在着本质的区别。不作为帮助犯的成立必须以帮助者负有特定的作为义务为前提。但德国对不作为帮助犯的作为义务来源在刑法理论与判例中存在很大的争议。我国刑法理论未能确定不作为帮助犯与不作为正犯区分的标准,对不作为帮助犯的作为义务来源、不作为帮助犯的成立要件等问题研究也比较薄弱。中国刑法应当借鉴德国不作为帮助犯的理论与实践,结合我国立法、司法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构建我国不作为帮助犯的理论体系。
出处
《公民与法(综合版)》
2010年第7期62-64,共3页
Citizen and Law:Comprehens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