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教育经费来源的逐渐多元化,我国开始革新高等教育办学理念,用以解决我国现阶段教育经费不足以及难以满足公民对高等教育的需求等问题,从而新兴了一种将教育市场化的新型办学模式,就是创办界于公办高校和民办高校之间的公办民助高校。作为一种新生事物,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规制,导致了其法律地位真空,这必然会阻碍这种新的办学模式的不断成熟与发展,并会引发一系列问题。
出处
《公民与法(综合版)》
2010年第10期62-64,共3页
Citizen and Law:Comprehens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