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民主参与共同构筑了中国现代宪政民主的基本模式。民主参与无论是作为一种政治运作方式,还是作为一种制度设计,其始终存在于现代宪政制度运行中。立法作为一种协调与平衡多元利益冲突的宪政制度,其过程是复杂而富有弹性的综合利益表达过程。地方性立法是我国立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现阶段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地方法治化进程和地方行政的快速发展使得地方性立法对公民权益的影响日益扩大,因此完善我国地方性立法过程中民主参与机制,保障其有效运作,对于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都具有积极而现实的意义。
出处
《公民与法(综合版)》
2010年第11期50-52,共3页
Citizen and Law:Comprehens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