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合同解除制度是我国合同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中,合同约定解除权制度常因其自身是合同双方意思自治的产物而受到忽视,事实上合同的约定解除权由于其自身的多样性和易变性在理论和实务中存在诸多争议。虽然合同约定解除权的行使只需由解除权人单方通知对方即可,但是合同立法既赋予合同一方的解除权,又赋予合同另一方的异议权。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法律后果是合同解除,但合同解除并不当然的具有溯及力。
出处
《公民与法(综合版)》
2011年第1期49-51,共3页
Citizen and Law:Comprehens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