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国际民商事诉讼中,互惠被许多国家作为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重要条件之一,即通常要求外国与本国之间存在互惠关系。但是由于互惠原则自身的不确定性以及不同国家适用标准的多样性,导致其在实践中的适用背离互利与共赢的价值初衷,因此受到的质疑也越来越多。我国立法对互惠原则的含义应作出扩大解释,并将互惠原则限制适用于外国法院作出的财产性判决中;同时,法院应当抛弃以往实践中的事实互惠的审查标准,采取灵活多样的标准认定互惠关系的存在。
出处
《公民与法(综合版)》
2011年第1期52-54,共3页
Citizen and Law:Comprehens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