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履职行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劳动者违约赔偿责任仍受到特别的限制,法院不能借口"法律没有规定",而直接根据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支持此种约定的效力。劳动法上,"公平"原则显然优位于"平等自愿"原则,法院应该据此从利益与风险分担的角度审查此种赔偿责任条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果仅根据意思自治原则确认劳动者履职损害赔偿责任条款的效力,就是一种允许用人单位单方面主宰"劳动者是否履行合同义务"的判断,这对于已经处于劣势地位的劳动者来说,无疑"雪上加霜",显然与劳动法的立法精神背道而驰。
出处
《公民与法(综合版)》
2011年第2期16-18,共3页
Citizen and Law:Comprehens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