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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交通肇事罪中的“宽严相济” 被引量:1

Hit-and-run Cases Tempering Criminal Policy Of Specific Applic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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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行刑法中交通肇事罪"宽严相济"主要体现为"入罪严、量刑宽"。为更好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更好地防治交通肇事罪,建议在犯罪主体增加包括"行人",综合考虑考虑"罪前"、"罪后"及介入因素等情节,以及增加管制刑以完善本罪刑罚体系。
作者 陈莹
机构地区 郑州大学法学院
出处 《公民与法(综合版)》 2011年第2期50-52,共3页 Citizen and Law:Comprehensiv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二级参考文献93

共引文献397

同被引文献4

  • 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调研组.“论交通肇事后报警不构成自首”,载《人民法院报》,2009年9月30日,第6版.
  • 2刘克强,葛晓燕.《自首认定中的若干疑难问题探析》,载《刑事司法指南》(总第47集),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39页.
  • 3涨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634-635页.
  • 4张明楷.论交通肇事罪的自首[J].清华法学,2010,4(3):27-41. 被引量:27

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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