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司法在平衡股权买卖双方利益的基础上规定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必须符合同等条件。为了有效认定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应当区分存在购买股权的第三人和不存在购买股权的第三人两种情形分别论述同等条件的认定。如果希望购买股权的第三人提出了购买股权的条件,只要该条件公平合理、不存在恶意串通、没有考量非经济因素,就可以作为认定同条件的标准。如果不存在购买股权的第三人,则应当综合考虑影响出让股东经济利益的价格条件、数量条件和履行方式采取合理的方式确定同等条件。
出处
《公民与法(综合版)》
2011年第4期49-51,61,共4页
Citizen and Law:Comprehens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