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带辅助人员是当下实践中较为通行的做法,并受到了实务界人士的广泛认同和肯定,但认真思考后可发现,实际上这种做法不但于法无据,而且与检察长作为法律监督者的定位不符,有违控辩平等的原则,故检察长应当通过会前的充分准备来确保列席使命的完成,而不是带辅助人员。
出处
《公民与法(综合版)》
2011年第5期12-14,共3页
Citizen and Law:Comprehensive
基金
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刑事申诉案件办理机制研究"(项目号:09Y006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