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代证券市场集中型监管与自律型监管模式的融合趋势,源于仅强调集中监管和自律监管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监管失灵。但政府集中监管并不能很好弥补自律监管的盲点,政府监管的行政手段往往与市场目标难以契合,因此实践中新的证券市场他律监管形式如社会监管、投资者监管应然而生。社会监管、投资者监管是与政府监管并行的证券市场他律监管机制。我国的证券市场监管应实现自律监管与他律监管的有效互补。为发挥不同监管力量的各自优势,我国应对证券市场自律监管与政府监管作出分工,使自律组织承担一线监管的职责,并积极构建证券市场多元化的他律监管机制。
出处
《公民与法(综合版)》
2011年第6期2-5,共4页
Citizen and Law:Comprehens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