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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信赖义务研究 被引量:1

Research On The Fiduciary Duty Of Fund Manag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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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信赖义务的概念是衡平法在解构信托的法理构造和衡平当事人的权益分配过程中抽象出来的,它在衡平法上包括了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两个层面的含义。信赖义务自其产生以来,在英美法系国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基金管理人的信赖义务是其应用的一个重要领域。应通过增加对分散投资、投资信息、投资成本的注意要求,及建立利益冲突交易受益归入制度,增加基金管理人忠实义务的原则性规定等途径来完善我国基金管理人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
作者 冯晓超
出处 《公民与法(综合版)》 2011年第7期40-42,共3页 Citizen and Law:Comprehens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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