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教育、保护、预防为主,惩罚为辅的理念,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都要求对少年犯罪和少年罪犯进行特殊对待。对少年犯罪和少年罪犯设定特殊的刑事诉讼机制,进而制定专门的少年司法制度,基本上是各国通例。然而,我国少年司法制度与少年身心特点的契合度还有较大差距,少年司法制度改革适当借鉴其他国家的一些经验,对于我们应对日益高涨的少年犯罪不无裨益。
出处
《公民与法(综合版)》
2011年第7期61-63,共3页
Citizen and Law:Comprehensive
基金
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基础社会矛盾冲突与疏导机制的法社会学研究"(项目编号:B317)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