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实务中,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两种类型的共犯所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最为复杂,一是实行行为的部分生产者,二是非实行行为的部分帮助者。对此两种人员应加以区别对待。根据刑法谦抑性的原则,以及考虑到一般帮助行为的中立性质,对实际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生产行为、出租行为、运输行为以及生活照顾行为等帮助行为,应该对于其中情节显著轻微的,结合案件对这些人群在一定程度内减轻处罚,甚至作不构成犯罪处理。
出处
《公民与法(综合版)》
2011年第8期18-20,共3页
Citizen and Law:Comprehens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