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转化犯是我国刑法中的独特罪数形态,认定转化犯必须具备法定性、转化性和递进性;聚众斗殴罪的转化犯,是共同犯罪与罪数理论的竞合,问题在于当部分共同犯罪人具备转化条件,其他不具备转化条件的参与者是否也成立转化犯,学界存在争议;决定聚众斗殴罪的参与者是否成立转化犯,关键在于认定参与者对在聚众斗殴过程中实行的故意重伤或故意杀人行为的具体参与形态,应区别不同情形认定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其他参加者是否成立转化犯。
出处
《公民与法(综合版)》
2011年第9期17-18,34,共3页
Citizen and Law:Comprehensive
基金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2009年度"十一五"规划项目"刑事法视域中的产品责任"(项目号:09G-01)
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资助项目"预备阶段行为贡献的性质:以共谋共同犯罪为中心"
2011年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中山大学文科青年教师培育项目"刑事政策视野中的犯罪论体系研究"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