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传统的刑法理论中,犯罪客体是指被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这一定义长期占据着统治地位。随着我国刑法学的发展,学者们提出了种种不同的学说,从犯罪对象说、社会利益说、权益说,再到法益说。在社会快速变革的今天,对刑法理论的发展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应当审视和借鉴"法益说"中部分理论来重新界定犯罪客体的内涵和外延,从国情出发,把传统的犯罪客体理论修改为: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受到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和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的权益。
出处
《公民与法(综合版)》
2011年第9期56-58,共3页
Citizen and Law:Comprehens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