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有关环境风险管理的立法和执法没有抓住和针对"有组织的不负责任"这一要害和主要矛盾。健全政府环境风险防治责任的重点和方向,是不断提高实施、监督和追究政府环境风险防治责任的可操作性,实现政府环境风险防治责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针对我国环境风险管理中"有组织的不负责任"这一要害,以规范政府环境风险防治责任为重点的环境风险防治法律机制应该正确处理和协调几项关系。
出处
《公民与法(综合版)》
2011年第10期2-4,共3页
Citizen and Law:Comprehensive
基金
2010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10A2D008)的研究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