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论我国证券发行撤销制度的完善

On Perfecting The Chinese Recalling System Of Security Issue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我国《证券法》第26条规定了证监会对证券发行核准决定的撤销权,但在上市后发现发行人不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予以发行的,撤销权不得行使之。如此立法规则,使得上市后对发行人的违法发行行为出现了监管真空,同时我国现行立法模式下的退市制度、民事赔偿制度也不能弥补此项空白。因此,有必要赋予证监会对上市后证券发行核准决定一定限度内的撤销权,以完善我国证券发行的监管制度。
作者 李文奇
出处 《公民与法(综合版)》 2011年第12期49-51,共3页 Citizen and Law:Comprehensive
  • 相关文献

二级参考文献18

  • 1徐伟.论我国行政许可撤销程序——兼论我国信赖保护制度之完善[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16(6):56-60. 被引量:2
  • 2李孝猛.行政许可撤销行为的法律属性[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3):43-47. 被引量:10
  • 3董保城.《行政处分之撤销与废止》,载台湾行政法学会主编.《行政法争议问题研究》(上),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477页.
  • 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撤销宁波立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行政许可的决定》.
  • 5《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26条.
  • 6《中国证监会发言人就依法撤销通海高科股票公开发行核准发表谈话》,《上海证券报》2002年9月7日.
  • 7《宁波立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返还投资者本金及利息等相关事宜的公告》,http://news.hexun.com/2009-04-07/116403621.html.
  • 8黄利明等.《五部委联合调查立立电子无悬念“退市”》,《经济观察报》2009年4月6日.
  • 9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6年修订)》第3条.
  • 1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

共引文献1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