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往的研究者已经注意到环境法与民法等法律部门有些区别或应当有所区别。利益是环境法和财产法之间的分水岭。促成财产法问世的是社会个体的财产需求,财产法最初的和最基本的功能是满足社会个体的财产需求。环境法是服务于人类整体利益的法。人类环境权背后的利益属于人类这个生物学意义上的整体利益,而不是可以由人类这个种类概念中的人类个体各自享有的利益。环境利益属于集合概念中的人类利益。环境法与财产法是不同时代的法。
出处
《公民与法(综合版)》
2012年第1期2-4,共3页
Citizen and Law:Comprehens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