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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动投案的认定

On TheIdentification Of Voluntary Surrendering To Jus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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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动投案是成立一般自首的前提条件,是一般自首与坦白的区分标志之一。成立自动投案,必须符合法定的时间、对象、方式、意愿和内容要求。认定自动投案,必须从证据和诉讼程序的角度进行定位和思考。无论是行为人因形迹可疑被盘问,还是因涉嫌犯罪被传唤的,只要能够促进案件迅速审结,都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
作者 张胜全
出处 《公民与法(综合版)》 2012年第1期11-13,共3页 Citizen and Law:Comprehens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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