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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准中止犯的厘定与构建

On The Identification And Construction Of Quasi-discontinued Cr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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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止的成立通常要求中止行为与既遂结果之不发生因果关系,但是当异常因素介入导致既遂结果不发生时再认定为中止并不合适。然而既遂结果毕竟没有发生,行为人客观上也自动停止且做出真挚努力,从刑罚机能、刑罚的有效性和谦抑性的角度,应界定为准中止,造成损害的,应免除刑事处罚;未造成损害的,不认为是犯罪。
作者 李晓霞
机构地区 郑州大学法学院
出处 《公民与法(综合版)》 2012年第1期45-47,共3页 Citizen and Law:Comprehens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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