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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济法的可诉性及其实现

Discussion On China's Economic Law Litigation Problem And Its Real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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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代法治国家需要法律具有可诉性,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当然应该具有可诉性,但由于我国立法上的原因导致经济法可诉性存在缺陷,实践中解决经济法纠纷的司法途径受到阻碍。为了弥补经济法可诉性的缺陷,充分实现经济法的可诉性,应该从扩大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明确规定权利主体的诉讼权利、健全公益诉讼制度方面进行完善。
作者 魏岩
机构地区 郑州大学法学院
出处 《公民与法(综合版)》 2012年第4期30-32,共3页 Citizen and Law:Comprehens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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