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对于证据种类的规定不够科学;申请保全时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数额之规定模糊不清;关于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的民事纠纷予以先行调解的规定缺乏必要的程序性规范;起诉状中应记明的事项增加了"身份号码"之规定会造成实践中的起诉难;未将立案程序中的"实质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不利于当事人的诉权保障;小额案件一审终审制的设计具有不合理性;可提起民事抗诉的裁定之范围应当予以明确。
出处
《公民与法(综合版)》
2012年第6期2-5,共4页
Citizen and Law:Comprehens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