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目前刑法理论和实务当中,刑事责任有三种不同的理解:犯罪行为的不利后果;作为犯罪与刑事制裁措施之中间媒介的应受谴责性;作为犯罪成立前提条件的主观可谴责性。这种理解多元化的现状并没有正向的积极作用,反而带来了反效用。基于从"责任"到"法律责任"再到"刑事责任"这一语言逻辑关系分析路径,应当实现对多元化刑事责任理解的纯化,把刑事责任的意涵限定在"犯罪行为的不利后果"的范围之内。
出处
《公民与法(综合版)》
2012年第7期20-22,共3页
Citizen and Law:Comprehens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