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收养法》与1992年《收养法》比较,虽有长足的进步,但仍存在明显的缺陷:对收养条件规定过于严格,严重妨碍了收养关系的成立;收养类型单一,缺少不完全收养制度;对于是否允许转收养立法未做明确规定,不利于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为了完善收养立法,我们应当继续放宽收养条件,建立不完全收养制度,允许特定条件下的转收养,并建立对后收养行为的监督机制,以使收养制度的作用得到更好的发挥。
出处
《公民与法(综合版)》
2012年第7期34-36,共3页
Citizen and Law:Comprehens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