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新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律师可以在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介入刑事案件。此规定使律师以实际辩护人的身份介入诉讼的时间提前至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这将有助于促进侦查机关及侦查人员严格依法办案、行使侦查权;有利于律师法律服务职能的充分发挥,以更进一步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律师提前介入也使侦查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势必对现有侦查工作造成一定冲击。那么,侦查机关需要正确对待律师的提前介入,克服其不利影响,使其积极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出处
《公民与法(综合版)》
2012年第10期38-39,共2页
Citizen and Law:Comprehens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