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事审前程序的功能主要有证据交换、固定争点和纠纷解决,纠纷解决的功能犹能体现审前程序的独立价值,但在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中,审前程序的纠纷解决功能非常不完善,为了更好地实现程序的公正和效率,必须建立与庭审程序相独立的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应当通过在审前程序中建立强制答辩、审前会议制度、审前调解制度和完善举证时效、证据交换制度等来发挥其纠纷解决功能。同时要明确审前程序中要充分发挥当事人的主动性,体现当事人的主体地位,法官只是案件的管理者,其通过行使释明权对当事人进行适当的协助、管理案件,并且应明确审前程序中的"审前法官"与庭审时的法官是不同的主体。
出处
《公民与法(综合版)》
2012年第10期40-42,共3页
Citizen and Law:Comprehens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