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仅就审判制度而言,1996年和2012年对《刑事诉讼法》的两次大修基本遵循相同的主线,即以促进公正、提升效率为目标,以提升真实发现能力、减轻法官案件负担、增加人性化程序为具体手段。不过与此同时,因为司法体制、诉讼理念和立法机制的限制,两次大修的局限性也一脉相承,受到司法行政化、立法自利化和"刀把子"思维的广泛影响。
出处
《公民与法(综合版)》
2012年第11期13-16,共4页
Citizen and Law:Comprehensive
基金
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号:12CFX052)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