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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认定 被引量:2

Identification On The Crime Of Illegal Possession Of forged invo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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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非法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是《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一个新罪名,此行为具备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会对刑法所保护的发票管理制度构成威胁或侵害,所以对其要用刑罚手段予以制裁和打击。由于是新罪名,相关的配套司法解释尚未出台,所以在目前的法院判决中就缺乏统一的标准,出现相似的案件各地判决相差较大的情况。在对非法持有伪造的发票罪进行认定时,应当从伪造的发票、非法持有、数量大小以及主观上是否明知等几个角度具体考虑,只有完全具备这几项要素,才有可能成立该罪。
作者 韩二建
机构地区 郑州大学法学院
出处 《公民与法(综合版)》 2012年第12期29-31,共3页 Citizen and Law:Comprehensiv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二级参考文献2

  • 1高憬宏.《刑法修正案(八)对发票犯罪的修改和补充》,载《人民法院报》2011年4月27日第6版.
  • 2陈兴良.《刑法疏议》[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93页.

共引文献11

同被引文献5

引证文献2

二级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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