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非法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是《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一个新罪名,此行为具备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会对刑法所保护的发票管理制度构成威胁或侵害,所以对其要用刑罚手段予以制裁和打击。由于是新罪名,相关的配套司法解释尚未出台,所以在目前的法院判决中就缺乏统一的标准,出现相似的案件各地判决相差较大的情况。在对非法持有伪造的发票罪进行认定时,应当从伪造的发票、非法持有、数量大小以及主观上是否明知等几个角度具体考虑,只有完全具备这几项要素,才有可能成立该罪。
出处
《公民与法(综合版)》
2012年第12期29-31,共3页
Citizen and Law:Comprehens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