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是大陆法系国家公证制度独有的一项经典制度,也是一项效果明显、评价颇高的公证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德国等发挥着非常的作用。近年来,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告诉发展,强制执行公证制度满足了当事人对保障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迅速实现债权的需要,但是在公证理论研究以及公证执行实务中对于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范围存在不小的争议,集中表现在能否对以下三种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双务合同以及担保合同。
出处
《公民与法(综合版)》
2013年第1期24-26,共3页
Citizen and Law:Comprehens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