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美联邦和大多数州与地区对身份盗窃进行了专门规制。这些规制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将身份盗窃视为类罪,可囊括身份盗窃案件的全过程,另一种则将身份盗窃视为具体罪名,与身份盗窃的其他阶段行为并列。于此相对地,我国刑法目前并没有对身份盗窃行为进行专门规制,对其预备行为和后续行为的规制也存在严重不足。在分析综合美国两种身份盗窃刑法规制模式特点的基础上,我国刑法可进一步增设相应罪名完善相关规制。
出处
《公民与法(综合版)》
2013年第1期62-64,共3页
Citizen and Law:Comprehens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