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当前的刑法理论中,正当化行为与犯罪构成处于平行的地位,这使得我们认定犯罪需要经过是否符合犯罪构成和是否存在正当化行为的双重评价,这显然有悖于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唯一依据的基本原理。但是,如果因此全盘否定和颠覆现有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显然并不适宜。所以,我们必须将正当化行为置于我国现有犯罪构成体系之下予以定位。而为避免正当化行为介入现有犯罪构成后的逻辑冲突,则应依据位阶性的原则对我国现行的犯罪构成理论进行重构。
出处
《公民与法(综合版)》
2013年第3期33-35,45,共4页
Citizen and Law:Comprehensive